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规范二审民商事案件裁定发回重审的指导意见
(2003年2月15日)
第一条 为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正确发挥二审法院对民商事审判的监督指导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一般不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属下列情况的,不应发回重审:
(1)原判决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只是次要事实未予查清或认定错误;
(2)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进行调查,但确实无法查清的。
第三条 原判决事实清楚,只是定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不再发回重审。
第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审判组织组成违法;
(2)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3)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