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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10修订)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额度的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减少会员保证金,同时计算并收取充抵保证金手续费。会员保证金不能满足结算要求的,有价证券充抵关系不得解除。

  第六十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满,交易所解除充抵关系,应当减少会员保证金,向会员返还有价证券。充抵期内,会员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充抵保证金的,必须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取回充抵的有价证券。

  解除标准仓单充抵关系时,结算部门当日办理仓单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

  解除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结算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归还其原有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一条 有价证券所充抵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交易所有权将用作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按市场价兑现或者变现,用于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会员;兑现或者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追索。

  兑现或者变现时,有价证券可以分割的,按其不能清偿的保证金数额、充抵费用、兑现或者变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的合计数额进行分割兑现或者变现;有价证券不能分割的,全部兑现或者变现。

  第六十二条 会员应当承担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内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手续费在充抵关系解除时收取。

  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相关资料的保管制度,完善相关手续。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第六章 风险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期货交易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交易所防范会员风险,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六十五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会员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暂停开仓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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