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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10修订)


  (一)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填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申请;

  (二)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人审批;以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经交易所结算部门和法律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交易所主管领导批准;

  (三)会员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须将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并办理交存和充抵登记手续;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和充抵登记须依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有价证券价值的确定标准:

  (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二)国债充抵保证金时,以充抵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三)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价值由交易所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五十六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生效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充抵金额进行账务核算,同时增加会员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有价证券每次充抵保证金的期限为6个月。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金额及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充抵期限内,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对因有价证券价值变化导致的充抵金额进行核查调整。有价证券的价值涨跌幅度达到10%及以上(含10%)时,交易所可以对充抵金额作相应调整;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核算后需要调整的充抵金额出具调增(减)充抵金额通知书,同时调整会员保证金。

  充抵期限内,会员配比货币资金不足时,交易所按照充抵保证金配比规定即时对该会员的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作相应调减;会员增加货币资金时,交易所按照充抵配比规定即时调增其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额度:

  (一)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或者客户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充抵期内,市场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三)有价证券所对应的货物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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