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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2010修订)


  客户移仓结算日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所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其他款项。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进行交割,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日结算时由交易所直接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六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同时划转。

  第四十七条 交割结算价的规定见交割细则。交割商品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加减相应的升贴水和包装款。包装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标准结算。

  第四十八条 交割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交割月份配对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交割差额计入会员当日盈亏中。

第五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仅用于交易担保,会员发生的亏损、交割货款、出金、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及时结清。

  第五十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办理。交易所受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

  第五十一条 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将有价证券移转交易所占有,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登记手续后,交易所享有有价证券的质押权。

  非期货公司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以自己的名义到交易所办理。客户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办理,并向交易所申明愿为期货公司会员名下期货交易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并能够实现质押权登记的国债;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依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有效期,每次充抵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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