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会员入金:会员可用专用资金账户转账凭证、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会员划入的资金,经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及时增加会员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
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一)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下午4时以后核收结算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时,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结果的时间。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会员保证金核对单》,作为会员核查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客户移仓。
客户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入和移出仓位的申请书、客户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第四十四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具体的客户移仓结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