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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公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予以公告,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公民或组织。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组评审。
  (四)专业组评审:专业评审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项目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推荐授奖的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五)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际参与评审委员应占总数2/3以上。
  第十七条 获得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福州市科技奖的奖金额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已获省、部级或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加市级评奖。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者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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