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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八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九条 科技成果自评审(鉴定)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三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一)在科研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具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
  (三)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开发新产品中,创省级以上名牌,年产值达5000万元,并带动与该产品有关联的农户增加收入10%以上。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30万元。
  第十条 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
  (一)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其主要科技成就对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长期在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技工作,在我市科技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 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推荐申报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
  (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三)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其他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
  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人数不限,对符合条件者由市政府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物资奖励。
  第十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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