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岭市燃气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9]103号)
铁岭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铁岭市燃气销售价格的请示》(铁价发[2009]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调整燃气价格,居民生活用气每立方米调整为1.55元,行政事业单位生活用气每立方米调整到2.50元,工商服务业用气每立方米调整到2.80元。
同意你市政府在这次调整燃气价格时对低保户采取的提高低保线解决的政策措施。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并向燃气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气企业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