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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六) 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 控制交易所大量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以及通过各种手段虚占交割仓库库容的;

  (七) 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 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八)参与出具虚假仓单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为出具虚假仓单提供便利的;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诋毁交易所信誉,破坏交易所形象的;

  (十)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出市代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出市交易1个月以内或取消出市代表资格的处罚,可并处1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 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管理规定的;
  (二)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给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
  (三) 随意拆卸、搬动交易厅内各种设备或私接电话和其他设备的;
  (四) 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市代表资格的;
  (五) 伪造、涂改、借用出市代表证件的。
  具有本条第(二)、(三)项行为之一造成损害的,由其委派会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结算交割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结算交割员资格1个月以内或取消结算交割员资格的处罚,可并处1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 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结算交割员资格的;
  (二) 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交割员证》的。

  第三十一条 交割仓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交割业务、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

  (二)出具虚假仓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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