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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和计算机通讯等设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
  (一) 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所信息的;
  (二) 擅自动用其他会员席位上的计算机或通讯设备的;
  (三) 通过交易席位非法窃取其他会员的成交、结算资金等商业秘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从事标准仓单交易时,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所将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至10万元、暂停其从事标准仓单交易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期货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 通过合谋集中资金, 统一指令, 联手买卖, 操纵市场价格的;
  (二) 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 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 超量持仓, 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 影响市场秩序的;

  (三) 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

  (四) 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自我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或持仓量的;

  (五)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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