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等变更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
(三)未按大户报告制度向交易所履行申报义务,或作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的;
(四)未按交易所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有关交易、结算、财务、会计等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
(七)非经纪会员从事经纪业务或经纪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
(八)假借期货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 被中国证监会吊销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 私下转让会员席位,将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 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处罚,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
(一) 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二) 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作不真实记载的;
(三) 对客户保证金未进行分帐管理的;
(四) 未对客户实行每日结算的;
(五) 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帐册的;
(六) 开具空头支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客户)套期保值申报过程中协助提供或出具虚假材料以及违反交易所其他规定的,除取消其套期保值申请资格外,可并处不超过其持有的虚假套期保值持仓总金额5%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