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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0日)修改

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1996年6月1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第一条 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所属下列机关、事业单位(含驻石并由市人事部门代管的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按本细则执行。
  (一)国家机关,党派机关;
  (二)社会团体;
  (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四)其他应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细则所称工资基金管理,是指对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性支出的专用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资基金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工资基金管理应与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资基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条 资总额计划主要由下列指标构成:
  (一)基期末预计到达数;
  (二)计划期工资总额增减数;
  (三)计划期末计划到达数。
  第七条 人事局负责编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县(市)、区的工资总额计划。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编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编制工资总额计划。
  第八条 人事局应根据上一级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对本市所属单位的工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本年度的工资总额计划,并下达到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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