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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3修订)


  第九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年审制。

  第九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交易所统一协调下处理交割事务。

  第九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 出具虚假仓单;

  (二) 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 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 参与期货交易;

  (五) 其他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在实物交割时, 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即为交割违约。

  第九十七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 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承担由征购和竞卖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具体按交易所制定的有关交割违约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十八条 会员不得因其投资者违约而不履行合约交割责任,对不履行交割责任的,交易所有权强制执行。

  第九十九条 由于指定交割仓库的过错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第九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一百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当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一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理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交易所宣布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零二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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