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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3修订)


  第七十八条 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 应当追加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 经纪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投资者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仓、交割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第八十一条 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

  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八章 交割业务

  第八十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八十四条 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到期合约的交割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投资者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第八十五条 交易所按照“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未平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

  第八十六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交割单据交到交易所。

  第八十七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会员交出标准仓单和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交易所付给卖方会员货款;买方会员补齐交割款项后,交易所付给买方会员标准仓单,一收一付,先收后付。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标准仓单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

  第八十九条 买方会员办理交割时,对交割商品如有异议,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检。

  第九十条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第九十一条 交割商品入库前,必须办理交割预报,交易所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九十二条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方可用于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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