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论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项目公司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税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项目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应税收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 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48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燃气设施建筑安装设备有关技术营业额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3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从营业额中扣除分包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申报纳税;
2.提供分包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按规定应在机构所在地补征建筑业营业税的,用于抵扣的发票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或者管理的税控机打发票。
(三)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
(四)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以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时土地价值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补征建筑业营业税。销售时土地价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