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 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 商品名称、合约交割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供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库存量(标准仓单)及其增减量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内容按实时、每日、每周、每月定期发布。
第一百零七条 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 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一百零八条 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交易所、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交易所、会员、指定交割仓库、结算银行不得泄露在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必须建立异地数据备份。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期货交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 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 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 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 监督、检查各指定交割仓库与期货交割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 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 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 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交易所发现有涉嫌违规行为的,应立案调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力。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或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交易所可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经理事会决定,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交易所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理事会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所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交易所工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期货市场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