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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二十八条 客户委托经纪会员从事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客户分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
  第二十九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 须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单位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 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 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书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委托合同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经纪会员在客户开始交易前应按规定将客户登记表、营业执照影印件或身份证影印件等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经纪会员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
  第三十三条 委托期货交易限于书面委托、电话委托(录音电话)、传真委托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四条 经纪会员的业务人员在接受客户书面指令时,应依序编号,有业务人员的签字和时间标记, 并将其中一联交客户收执。
  第三十五条 交易指令的种类:
  (一)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
  (二) 取消指令: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第三十六条 交易指令当日有效。在指令成交前,客户可提出变更或撤销指令。
  第三十七条 经纪会员对其代理客户的所有指令,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
  第三十八条 经纪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代收国家规定应由客户上交的税费。
  第三十九条 经纪会员有责任如实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经纪会员及出市代表应在客户的委托范围内代理交易,不得擅自变更有关指令,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经纪会员应当为客户保守交易秘密。
  第四十一条 经纪会员对其名下的期货交易先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对自己委托的期货交易负全部责任。
  客户有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非经纪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 须在交易所指定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帐户,存入足够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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