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持仓量。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第四十四条 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波动限制之内。
限价指令可以预备指令的形式提前制作。当进入交易系统后即为限价指令。
每个席位每一交易品种当日制作预备指令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0手。
第四十五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 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章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六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第四十七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八条 新上市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新上市合约挂盘当日涨跌停板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交易保证金维持合约规定比例),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和保证金。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
第五十条 有关交易编码制度另见交易所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