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三十二条 远程交易席位按终端装置数量分为两种形式:
(一)单机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只配置一台终端;
(二)网络式,即一个远程交易席位通过服务器连接多台终端。
第三十三条 会员申请开设单机式远程交易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 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 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
(四)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 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
第三十四条 会员申请开设网络式远程交易席位,除须具备前条所列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二) 具有双机备份的计算机系统和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以及其他必需的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 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 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 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远程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情况;
(四) 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 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应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
第三十七条 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须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第三十八条 会员远程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由交易所组织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将单机式交易席位改造成网络式交易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