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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2001)

  第十条 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强制撤销会员增加的交易席位:
  (一)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条件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交易席位的。
  第十三条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后,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四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 交易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大厅是集中交易期货合约的场所,出入交易大厅的人员为:经交易所登记批准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 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 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十八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须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第十九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条 出市代表应提前进入交易大厅(上午20分钟;下午10分钟)做开市准备;开市后30分钟内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场务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特殊情况须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收市后须在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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