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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2001)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0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2001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第四条 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营状况良好且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 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
  (三) 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增加席位申请表》,并提交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须与交易所签订协议书,协议期限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协议签署后,会员须在10个工作日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视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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