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八章 交割业务
第八十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八十四条 各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未平仓合约必须进行交割。到期合约的交割只能以会员的名义进行。投资者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第八十五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必须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将货款或交割单据交到交易所。
第八十六条 交易所采用配对的办法,确定卖方会员和买方会员的交割关系。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八十七条 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卖方会员交出标准仓单后,交易所付给卖方会员货款;买方会员交入货款后,交易所付给买方会员标准仓单,一收一付,先收后付。
第八十八条 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标准仓单或买方会员货款后将应清退的保证金部分划转卖方会员或买方会员。
第八十九条 买方会员办理交割时,对交割商品如有异议,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检。
第九十条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第九十一条 发生允许范围内的数量溢短时, 以配对日结算价计算溢短货款。
第九十二条 标准仓单是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方可用于交割。
第九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经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年审制。
第九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可在交易所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在交易所统一协调下处理交割事务。
第九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责成其整改或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仓单;
(二)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三)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四)参与期货交易;
(五)其他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在实物交割时,卖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买方会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交付货款的,即为交割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