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停开仓业务;
(二)按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质押物;
(四)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转让所得款项和其他资金履约赔偿;
(五)交易所代其履约后,依法追偿。
第七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最大持仓限制标准80%时, 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报告内容:
(一)会员或投资者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二)持仓方向、品种、月份、数量;
(三)持仓意向;
(四)资金来源和追加保证金的能力;
(五)实际拥有的交货或接货能力;
(六)交易所要求申报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新仓;
(四)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章 结算业务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七十六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 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保证金、税金、交易手续费等款项进行结算。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七十七条 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平仓盈亏等于当日平仓价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
持仓盈亏等于当日结算价减去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开仓价。
第七十八条 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追加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八十条 经纪会员应详细记载交易业务,按日序时登记投资者买卖合约的开仓、平仓、持仓、交割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投资者盈亏、费用以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投资者的交易风险。
第八十一条 会员必须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检查。有关资料必须保存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