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则: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则:最新成交价=bp
第六十一条 当结算准备金低于开仓最低额度时,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不接受开仓申报。
第六十二条 买卖申报经计算机撮合成交即生效, 其信息通过计算机成交回报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联网终端上。会员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投资者。
第六十三条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六十四条 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获得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
第六十五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经纪会员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必须委托经纪会员办理。
第六十七条 套期保值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套期保值头寸不限仓。规定一般月份合约和交割月前一个月份合约同时按会员和投资者编码限仓,经纪会员的限仓由交易所根据其注册资本、信誉、抗风险能力、以前年度交易情况和投资者数量核定。交割月份合约实行对会员和投资者绝对量限仓。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户,其持仓量应合并计算。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对会员或投资者违规超仓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的,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对违规会员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条 强行平仓盈利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
第七十一条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释放交易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时,交易所应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