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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3)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允许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远程交易席位,参加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会员可指派若干名出市代表。
  第十六条 出市代表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郑州商品交易所出市代表证》。
  第十七条 出市代表只能接受本会员单位的交易指令,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的交易指令或者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 出市代表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对交易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有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定、服从管理和爱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第十九条 交易期间交易所派出交易主持人一名及场务执行人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交易主持人和场务执行人员是主持交易活动和维护交易秩序的场务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布开市、收市;
  (二)执行按规定调整的涨、跌停板;
  (三)监督和按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四)按规定控制交易席位的交易权限;
  (五)管理交易大厅;
  (六)维护交易秩序;
  (七)经总经理授权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进入交易大厅限于下列人员:
  (一)会员出市代表;
  (二)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
  (三)交易所特许人员。
  第二十二条 出市代表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证件, 按规定时间进场。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并佩戴标志进场。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员进入交易厅, 应事先征得同意,并由交易所人员陪同,进场后不得参与或妨碍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大厅管理办法和有关纪律的出市代表, 交易所场务执行人员有权向其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离场,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经纪与自营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分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经纪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以下简称非经纪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经纪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必须事先在经纪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投资者分单位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经纪会员在接受投资者开户申请时, 须向投资者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单位投资者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 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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