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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2000]41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1号)转发给你们,对电子游戏厅营业税税率,在2000年7月1日前仍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00]93号文件规定执行11%的营业税税率。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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