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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转发文件第三条第(一)、(二)款”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99号)


各设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房地产答理局、规划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反映。
  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我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应按照省政府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三是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38倍以下,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算,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  
  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执行时间的界定
  (一)关于营业税政策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对2005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签订售房合同并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其交易登记申请的,仍按《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中普通住宅和高级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闽财税[2003]27号)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二)关于契税政策执行时间
  对2005年6月1日以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在2005年8月1日以前(不含8月1日)凭预仍款发票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仍按闽财税[2003]27号文执行;8月1日以后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一律按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对个人购买住房后出售的,在2005年6月1日以前(不含6月1日)签订合同并经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受理其交易登记申请的,仍按闽财税[2003]27号文执行;6月1日以后受理的,一律按新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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