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1998〕52号)
根据《同务院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为提高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以及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各种基金、附加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符合国家规定但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产出让、变价收入,以及以政府名义募集、筹集的各种资金和收取的各种捐赠、押金、保证金的利息等,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
二、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自治区本级的与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的财政专户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情况,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专户,做到应缴尽缴。
三、为了增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区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中按比例集中一部分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委托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实施,具体筹集办法如下:
(一)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区直各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其外收入预算.(教育部门的学杂费、公检法部门的办案专项经费和诉讼费以及不含挂号费、检查和所属药厂上缴收入的卫生医疗部门业务收入可扣除),在提留按规定上缴中央的支出后,原则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收入总额的15%的比例集中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