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乡(镇)农村经管机构从事村帐站审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业务,从事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三)掌握并能够贯彻执行有关农村财务管理和审计政策法规;
(四)参加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持有国家农业部统一颁发的农村审计证。
第七条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和政策,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村帐站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村帐站审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村帐站审工作所需的业务经费,依据《
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九条 村组财会人员要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并根据其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等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
村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经过民主推举、以群众代表为主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名额村级不少于5人,组级不少于3人。
第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
(一)对村组财务预决算方案提出建议;
(二)审核村组财务收支;
(三)检查监督村组财务公开情况;
(四)听取并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村帐站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村帐站审按照《
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帐簿设置,统一记帐方法,统一凭证传递,统一报表体系,统一核算程序,统一签章手续,统一档案管理,统一公开结果,统一考核标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村帐站审工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