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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襄樊市村帐站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帐站审工作,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帐站审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进行审查、监督的管理制度。实行村帐站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主体,其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独立核算权、现金管理权、债权债务处置权、扩大再生产及基本建设的自主权不变。

  第四条 所有乡(镇)、村都要实行村帐站审工作制度,接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审计和监督。逐步推行把组级财务纳入村帐站审的范畴。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农村经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村帐站审工作,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乡(镇)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村帐站审工作。

  村帐站审工作,业务接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村帐站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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