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申报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正式的政府年度采购预算和各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年度采购计划需要更改变动的,应提前向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采购中心收到变更申请后,对符合实际,可予以追加的,应当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采购招标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特殊项目采购中心也可委托经认定具备法定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操作程序应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采购单位应参加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十七条 采购合同一般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并报采购中心备案。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采购中心代表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约。合同中采购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按《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报采购中心备案;需要变更合同的,采购单位应事先报经采购中心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意见书面报告采购中心,以便按合同要求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的资金及结算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单位预算外资金;
(三)需要单位配套的自有资金及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