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其他商品或劳务。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项目和目录外大额采购项目,一般应实行招标采购,即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和目录外大额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影响采购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和目录外大额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项目和目录外大额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 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在上年度12月份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需要,拟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列明商品(劳务)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主要性能指标、采购经费预算、供货时间、地点等,同时报送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