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拟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单位年度采购预算。
(三)管理本级财政性政府采购资金;
(四)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八)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襄樊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隶属于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
(一)采购单位房屋、设施的购建、改造和维修;
(二)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和燃油供应;
(三)专用设备、办公用具的购置;
(四)印刷业务、会议、接待和大宗公共劳务;
(五)城镇公共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
第七条 实行政府采购商品和劳务目录管理制度。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必须由采购中心直接组织采购。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中心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需要,在政府采购的范围内于上年末编制政府采购商品和劳务目录草案,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商品和劳务,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但一次性价值在0.5万元以上或单位价值在0.5万元以下,年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2 万元的同类商品或劳务(以下简称目录外大额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一般应实行招标采购,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可从其规定并由采购单位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招标采购应委托具备法定招标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