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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

襄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1999]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999年11月26日

  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管理机制,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统一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坚持以促进本市经济发展,促进财政增收节支为目的。政府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企事业单位有能力提供的,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转变理财思想,更新理财观念,积极实施政府采购,保障政府采购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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