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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无线电收信区保护要求:

  (一)在收信区内,不得安装长、中、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高频设备和干扰收信台工作的电气设备;中、长波发信台到达收信台技术场地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二)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的最小距离(不定向天线)为:

  发射功率最小距离(公里)

  1、0.2-5千瓦 4

  2、10 千瓦 8

  3、25 千瓦 14

  4、120 千瓦 20

  5、120 千瓦以上 20以上

  第八条 收信台技术区边缘与各种干扰源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名称 最小距离(公里)

  (一)汽车行驶繁忙的公路 1.0

  (二)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20

  (三)工业企业、大汽车场 3.0

  汽车修理厂、拖拉机站及有X光设备的医院

  (四)架空通信线在定向接收天线的主向 1.0

  (五)架空通信线在其它方向 0.2

  (六)输电线电压在35千伏以下 1.0

  (七)输电线电压建在35至110千伏 1.0-2.0

  (八)输电线电压超过110千伏 2.0以上

  (九)高压变电站 1.5以上

  (十)电焊机 0.5-1.0

  (十一)电动机械、发电机械 0.2

  第九条 发信台技术区边缘至高压输电线或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见附件2。

  第十条 在收信区周围,新建高大建筑物时,以收信区天线设备边界以外1.5公里处为计算点, 高度不得超过仰角5度。

  第十一条 收发信区周围从天线地锚边缘向外延伸50至100米,不应建立排放烟尘气体较多的工厂企业(如水泥厂、化工冶炼厂、炸药库、油库等),以免腐蚀无线电设备,降低绝缘程度,增加高频损耗,影响通信效果。

  第十二条 对襄樊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1982]38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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