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防范万能、分红保险产品销售中欺诈误导行为的通知[失效]


  二、加强万能、分红保险销售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的管理

  1、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兼业代理机构和营销员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2、万能险产品说明书、宣传折页应重点提示以下内容(包含并不限于):(1)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2)该万能保险产品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以及退保费用等费用扣除的详细情况。(3)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及犹豫期内投保人的权利。

  3、万能、分红保险的产品演示应当根据过去的经验,采用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利率进行演示,并说明该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和收益是不确定的。

  (二)规范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

  各公司应制定统一规范的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管理制度。明确产品说明会的功能、程序、讲师资格和报备要求,产品说明会的宣传内容应报请省级公司批准。所有宣传资料包括幻灯片及宣传板在内均应在省公司备案。严禁分支机构或营销员未经省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各种客户联谊会和产品说明会。不得在产品说明会上向投保人承诺现金或实物奖励,更不得利用产品说明会和客户联谊会诱骗误导客户。

  (三)加强对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

  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督促兼业代理机构客观公正宣传保险产品。一是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片面对比。二是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在宣传内容上不得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类似字样,不得出现银行的标志、图案。

  (四)强化对营销员展业行为的监督

  保险公司营销员在展业以及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各项费用扣除情况、客户在犹豫期内的权利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任何关于产品分红和收益的演示都应明确说明分红是不确定的。对于欺诈误导客户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