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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防范万能、分红保险产品销售中欺诈误导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防范万能、分红保险产品销售中欺诈误导行为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7〕66号)


各省级寿险分公司:

  近期我局接到大量群众投诉,集中反映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及其兼业代理机构、营销员在销售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误导行为,严重侵犯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不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现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欺诈误导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保险分支机构未经总公司授权同意,擅自设计印制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产品说明书,内容包含欺诈误导的成分。

  (二)保险分支机构在产品说明会上夸大投资收益,有意隐瞒初始费用、退保费等费用扣除情况,承诺可以随时支取保费,并根据投保金额向投保人提供价值不等的奖品。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故意不对客户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以及分红的不确定性等重要事项进行告知,将期交产品宣传为趸缴产品。

  (三)保险分支机构和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机构在宣传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时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营销员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则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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