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豫保监发〔2007〕82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作为一种传统业务,具有投保简单、价格低廉、保障全面的特点,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2007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促进学平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一)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各种形式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产品。

  (二)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各种形式借助行政力量开展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学平险业务。

  (三)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当充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各公司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合法、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作为保险凭证及替代品。

  二、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一)加强产品管理。各公司应规范使用经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擅自变更已报备的学平险条款、费率。

  (二)进一步规范承保流程。各公司应将被保险人信息及时、全面、逐一录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不得采用无名单录入方式承保学平险业务。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学平险业务,应建立代理机构登记簿和详实的代理业务台账,确保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三)强化单证管理。各公司应将学平险单证作为重要凭证或有价单证纳入公司单证管理系统实行上机管理,重点加强印刷、使用、核销、销毁等环节管理,确保公司单证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强化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学平险保费收入应及时、足额入账,严禁坐扣、截留和挪用保费;代理手续费应据实列支;向保险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应取得合规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严禁直接或间接给予经办学校及工作人员保险费回扣,严禁向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及个人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