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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八条 惠民医院应当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相应的减免优惠。优惠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应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制订。其中: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门诊诊查费、院内会诊费、门诊注射费、二级护理费、三级护理费、医疗废物处理费、取暖费、降温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接送病人费等12项费用予以免收;B超费、心电图费、放射(X线)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费、针灸费、推拿费、物理治疗费、住院床位费、住院诊查费、住院注射费、一级护理费等13大项费用实行减半优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惠民医院运营状况的改善,应当逐步扩大减免项目和内容。惠民医院要实行医药分开,药品要按进价收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惠民医院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际,制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按照“以收定支、总额预付、按月结算、年终决算”的原则,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收支平衡。

  第二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惠民医院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就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算方式、预付款的拨付、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提高惠民医院的自律意识,减少资金浪费,实现收支平衡,确保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制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医保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每年11月底前通过书面或网络等方式向财政、医保经办机构、惠民医院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住址、所在居委会等内容;尽快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档案和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与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及惠民医院网络互联、信息互通;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抓好特困对象的医疗救助。

  第二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惠民医院的管理,指导惠民医院建立健全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服务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收费、药品购销、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政策、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记录、档案、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医疗服务、药事监管,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惠民医院医疗费用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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