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量。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不得超过规定的药品限量,一次处方最多不超过十五天量。
(五)结算办法:一个结算年度内,特殊慢性病患者先承担特殊慢性病病种统筹资金起付标准100元,起付标准以上定额以内符合规定的费用,统筹资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医保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一般门诊医疗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惠民医院应当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建立门诊医疗补助账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惠民医院门诊就医时,除享受相应的政策减免优惠外,一个结算年度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累计享受门诊医疗补助总额以家庭成员每人每年14元之和为限,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资金不予补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审核,并向惠民医院划拨门诊费用。
第十三条 因危重症抢救确需在就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急诊抢救病历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惠民医院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惠民医院就诊。患者转往惠民医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发票、费用清单与在惠民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后取消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年仍按本方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次年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般从次年开始按本方案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五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年限可以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六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点在惠民医院及对口转诊医院设立的惠民窗口(仅限于转诊就医和门诊慢性病治疗)就诊,在其他医院就医的费用医保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惠民医院应当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自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转诊率。在保障患者就医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提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