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资金报销比例。参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的人员定点在惠民医院就医,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后,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扣除起付标准后,统筹资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三、转诊待遇。患者确需转院治疗的,由惠民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普通疾病转往市内对口转诊医院,传染性疾病转往市传染病医院,结核病转往市结核病防治院),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转出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患者个人不承担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60%比例报销,个人承担40%;在转入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按下列规定报销:患者由惠民医院转往对口转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统筹资金支付范围的,统筹资金按40%的比例报销,个人自负60%。转诊费用统一由惠民医院与转入医院结算,之后惠民医院按优惠政策减免后再与患者结算,相关结算办法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惠民医院应严格控制转诊率,未经惠民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和医保经办机构备案而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病种范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三种重大疾病的,可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二、申报程序:符合特殊慢性病病种申报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向所在城区社会保险办事处社保服务大厅办理申报手续;经社会保险办事处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特殊慢性病审批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社会保险办事处通知患者到指定的医院由指定的专家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患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卡》。
三、就医管理: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实行“四定”管理。
(一)定点。特殊慢性病患者凭《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到规定的门诊部就医,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医保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二)定额。月定额标准分别为:患恶性肿瘤300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血液透析治疗3650元(其中含治疗药品费500元)、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根据病情确定。
(三)定药。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时,统筹资金只支付直接治疗所患病种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透析治疗费,其他项目费用统筹资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