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与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形成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六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40元,其中: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予以补助,地方财政按每人每年30元予以补助,地方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予以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第七条 筹集资金总额的10%用于补助参保者门诊医疗费用;其余筹集的资金建立统筹资金,主要用于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助。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原则上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特殊疾病、紧急抢救用药可按有关规定放宽至乙类药品目录。

  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医时,凭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领取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的医疗保险证到惠民医院就诊。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惠民医院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在惠民医院直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在享受经政府批准的政策减免优惠后,属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惠民医院直接收取;统筹资金支付部分,按照服务协议和结算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惠民医院结算。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

  第十条 住院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筹资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对“三无”人员不设起付线);经惠民医院转诊至二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经惠民医院转诊至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医疗费和特殊慢性病治疗费两项之和,统筹资金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统筹资金支付后个人仍无力负担的,由个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可按《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