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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已经2005年4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襄樊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2005年4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与个人(以下简称外商),以及华侨和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外商代称)来我市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可以以资金、机器设备或其它物料、专有技术、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来本市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鼓励外商向下列领域(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投资:

  (一)市场前景好、无污染的工业特别是制造业、汽车零部件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四)出口创汇的产业;

  (五)能够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业;

  (六)重大基础类、公益类产业或项目;

  (七)属于国家、省和本市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或项目。

第二章 税收财政优惠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襄樊市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襄樊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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