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局关于规范新建森林公园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
(冀林经字[2003]27号)
各市林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随着森林旅游热潮的兴起,各地都在积极申报新建森林公园。为使申报及审批工作规范化,保证新建森林公园的质量,根据国家林业局下发的《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申报及审批新建森林公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森林公园需具备的条件:
1、拟建森林公园的基本条件
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观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旅游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观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进入公园基本的交通条件和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2、地方政府重视,把森林公园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已经组织或正在组织各有关部门支持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有较好发展前景。
3、拟建森林公园内山林权属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或涉及国有、集体、林农多种所有制的,应有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林农就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和有关权益等问题协商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并设立统一的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明确赋予职责。
二、新建森林公园,按以下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1、新建省级森林公园,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导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新建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5份,报告提纲附后),并制作风光图片集(1式2份)和风光光盘(1式2份)等有关资料。经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同意后,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上报省局时限为每年6月30日。然后由省林业局森林公园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依照《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标)进行评估,并提出考察报告和评估意见。省森林公园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条件合格的,报省林业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