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依照职责或帮助雇用、招聘的暂住人办理暂住登记或暂住证;

  (四)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情况;

  (五)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

  用工单位还应负责被雇用的成年育龄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城区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出租之前,须向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同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在门外悬挂房屋出租户标志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暂住人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建有《暂住人口登记簿》,并按规定做好暂住人登记;

  (四)发现承租人或旅客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六)不得包庇违法犯罪,或为违法犯罪提供活动场所。

  向成年育龄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办理出租手续时须先查验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出租。

  第二十二条 暂住人口领取暂住证,应当缴纳城镇人口安全管理费(含暂住证工本费及表、簿等费用),私房出租、私房转租和公房转租应缴纳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费(不再另交许可证工本费),单位将公房直接对外出租时,不交纳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城镇暂住人口安全管理费和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费由公安派出所负责收取。实施收费前,公安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由办证机关开具缴款通知书,办理人持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事宜,然后由办理人持银行开具的收费票据到办证机关领取相关证件。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纳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从事家庭生活服务、环卫、殡葬工作的暂住人口办理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不收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