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200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四日
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襄樊市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依照对外来人口实行“规范管理,有序流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以下简称暂住人),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城市市区,到本市市区暂时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含高新区、汽车产业开发区和鱼梁洲旅游开发区)暂住的人员适用本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本市暂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市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襄樊市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本市居住、务工、经商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申领、换领、补领暂住证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