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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竣工项目,必须经审计机构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方能办理竣工手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包括中央、省属在樊单位在市计委报批投资计划,占用地方投资指标的项目)和使用国家、省、市财政专项基金(含国债)的农林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新开工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均须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项目竣工后办理竣工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质监、环保、消防、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单项验收,然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建设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县级以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一律为计划外项目。对于计划外项目,县级以上建委、规划、土地、财政、银行、房管、建管、审计、统计等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计划、建设、财政、审计、监察、建管、质监等部门应经常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对计划外项目或擅自改变建设用途、提高建设标准、超规模、超投资的项目,除勒令其补办相关手续外,应依法给予处罚,并由有关部门应追究项目法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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