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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按上述规定应实行项目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各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要建立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投资的比例,按国发[1996]35号文执行。经国家、省和市政府批准,对重点建设项目中个别情况特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就资本金筹措情况作出详细说明,上报可行性报告时须附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凡资本金不落实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发给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投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行为,都要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实施监理。监理单位的选定通过招标投标公开进行。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对于违法实施监理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 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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