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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对各县(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金、能源及原材料能自求平衡的,其中:加工业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能源、原材料工业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利用外资(合资、合作、独资)在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国家非限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各县(市)、区计委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计委审批或报上级计委审批。

  第九条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省属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持主管部门的计划文件到市计委登记备案;市辖城区范围内的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由市计委直接审批。

  第十条 各县(市)、区需争取国家、省建设资金的项目由各县(市)、区计委报市计委审查后,由市计委报送省计委审批。

  第十一条 外地及市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区范围内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县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由财政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还需由县级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基本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按照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基本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咨询机构和专家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当事人也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计建设[1996]673号文)和《襄樊市社会公共产品生产试行企业化管理的意见》(襄办发[1999]53号)的有关要求,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基建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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