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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对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各类城建基本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所需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预先编制好各类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各类城建基本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下同)的计划、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先期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工作,然后一并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

  (三)除本条(一)、(二)款之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下列建设程序:

  1、提出项目建议书;

  2、项目建议书经咨询评估和批准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咨询评估和批准,根据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委托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4、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申请开工报告并列入年度计划,进行建设准备;

  5、开工报告经批准后颁发投资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工程施工和生产准备;

  6、项目竣工,进行验收,通过验收报告。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的具体内容和深度执行国家现行规定。

  (四)除本条(一)、(二)款之外,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 5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执行以下建设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项目评估,计划部门经审查后下达立项计划。由财政投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还需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提出对财政投资的资金部分实行专户管理的方案;

  2、建设单位按照立项计划下达的规模和内容,在半年内做好征地(或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场地“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正式开工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

  (五)由财政投资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须先经审计机关实施开工前审计,并履行项目开工前审计手续后,方可向有权审批机关报批,未经开工前审计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下达正式建设计划和办理投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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